南京,大龄自闭症托养机构被残联告了,创办者被判赔100万(二)
    发布日期:2022/5/12 16:38:57
     
    败诉者的困兽之斗


    一位家长说,自从二审判决出来,刘强主任就有些魔怔了。

     

    每天醒来一打开手机,宁馨阳光家园家长群里总是堆着他发的,一大长串、一大长串的消息。

     

    刚开始,还有人会回复两句,鼓励刘强不要放弃,坚持申诉。

     

    后来,面对他那些发了一遍又一遍的法律文书和文字材料,以及总是双手合十祈祷求助的表情,人们渐渐地选择了无视。

     

    最终有一次,刘强打开群消息,界面显示他已经被踢出群聊。那时的他,已彻底离了开宁馨阳光家园。


     

    刘强被踢出群

     

    “这场困局里,最后好像只有我自己一个人在疲于奔命了!”刘强说。


    在一审前,南京市残联已经申请对他的财产进行了保全,他卖掉一套大面积的老房子换购一套小房子之后的余款,至今被冻结。尽管还未被彻底划拨,但基本跟执行没什么区别。

     

    他对公益已心灰意冷,情绪上来时,能用他想到的任何负面词汇来形容他身心相许的事业。


    “做大龄托养这些年,我透支了我所有的人脉、资源和知识储备,还搭上了我的家产。”刘强的人生规划里,已不再有“大龄托养”四个字。

     

    他还经常想起那些年他获得的各种荣誉,各种媒体报道。


    时不时,他还会在朋友圈挂一些出来,但这都无助于缓解他的困境和焦虑。想帮助他的人,没能力;有能力帮助他的人,都似乎爱莫能助。


    他前所未有地感到孤单,无助。这一切,都源自一场官司。



     
    机构败诉,个人担责


    2018年3月28日,南京市残联将宁馨阳光家园告上法庭,要求中心按协议赔付承办托养机构以来的房屋维修等费用,共计1352521.78元,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该中心的创办者刘强和陶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   

    2018年6月27日,一审南京建邺区法院下达《民事判决书》,认为被告宁馨阳光家园服务中心虽登记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,但其登记的住所系托养项目运营场所,而非自身办公管理场所,其实际不符合法人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。

     

    因此,刘强及另一名被告陶某作为中心创办者,应对被告宁馨阳光家园服务中心所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,赔付给残联1352521.78元的场地及设施折旧费。


     

    一审判决书截图


    这起判决让刘强至今觉得不可理喻。


    一审法院认定残联租给宁馨阳光家园的场地面积多达4500平米,尽管这个面积我并不认可,但一栋楼,那么大的地方,我们怎么连个办公室都塞不进去?哪条法律规定运营场所不能同时用来办公?”


    一审判决出来后,刘强毫不犹豫地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
    2019年7月30日,经过长达一年的反复质证、询问、谈话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民事判决书。


    该判决没有对一审判决中“宁馨阳光家园服务中心不符合法人的法定要件”展开讨论,而是用了一个新的理由,要求刘强和陶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

    这个理由是,宁馨阳光家园应系公办民营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,但根据该中心理事、南京市残联工作人员沈某提供的《情况说明》,沈某从未收到召开理事会的通知,更未参加过实际理事会议,内部管理系另外两名理事刘强、陶某实际控制。


     

    沈某提交的情况说明书


    “该行为已违背中心章程,规避了市残联的有效监管,与其公办民营社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不符。故刘强、陶某应对被告宁馨服务中心支付房屋维护费、设备折旧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。” 


    基于此,南京市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其中,刘强个人须赔付100万场地费给残联。 

     

    二审判决书截图


    “我不服。即使要承担,也应该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宁馨阳光家园服务中心,而非举办者。”刘强说。


    法院认定宁馨阳光家园与其公办民营社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不符,证据主要是南京市残联的证明,以及残联工作人员沈某的《情况说明》。


    “他们肯定会替自己说话了。”刘强说,“退一万步,即使我的机构不具备充分的公益性,那也不是让我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。中国公益性不足的公司和机构多了去了,难道都要取消它们的法人资格?


    然而在中国,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。刘强下一步只能申诉,而他很清楚,申诉成功的希望微乎其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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